连清朝自己都嫌弃落后。1906年,清朝廷在自己制定的《陆军枪炮口径等项程式》中,对山炮(即便于分解携行的野战或山区火炮)作了明确的技术规定。文件规定山炮口径为75毫米,身管长度为15倍径——也就是炮管的长度大约是口径的15倍。炮闩与炮身合起来的重量要为110千克,炮架连防盾的总重不得超过300千克;而炮架在分解后,任何单一部件的重量也不能超过110千克,以便于运输和搬运。
该程式还规定,山炮应能发射多种弹种,包括榴弹、榴霰弹和葡萄弹;炮口初速应在每秒300米以上,射程要超过3500米,射速应达到每分钟15发以上。另有一项技术要求是标准化的山野炮必须采用螺纹炮闩,并以无烟火药作为装药来发射弹丸。
文件中还强调要“分饬各局厂,遵照此次新定式样购机遵制,其旧造各式,系令停止”。虽然这些规定并没有直接明文要求采用管退(有膛线回退)或其他特定的后坐缓冲设计,但考虑到射程和每分钟15发的射速要求,传统的架退式(没有有效缓冲的早期后坐机构)山炮显然难以满足。结果,湖北兵工厂只能停止生产那种已经过时的、由德制格鲁森设计的57毫米架退山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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